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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業投資外國公債與國庫券,未來信用評等須達特定投資等級以上,遭遇降評則禁止加碼
  • 保險業持有未達新標準的海外公債達數千億元,主管機關給予半年調整期,不強制出售既有部位
  • 配合新制度上路,法規放寬資本計算過渡條件,同時取消海外特定公司發債的資本門檻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2026年6月2日發布的資料,台灣保險業的海外資金運用即將面臨重大法規調整。近期因哥倫比亞主權債遭遇降評,引發立法院對保險業者過度集中投資於新興市場主權債風險的關注,促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啟動全面性的制度檢討,並預告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草案。此項新規將進行60天預告期,最快預計於2026年8月底至9月正式上路。

首先,新規針對保險業投資國外政府公債與國庫券,設立嚴格的信用評等門檻。過去保險業投資外國政府公債僅受國外投資總額控管,並未明定信用評等底限。然而,考量各國信用體質差異甚大,為引導壽險資金配置至信用評等較佳的主權債市場,金管會明定未來保險業新增投資之外國中央政府公債及國庫券,信用評等必須達到BBB-等級以上的投資等級。一旦保險業所持有的主權債後續遭遇降評至非投資等級,將全面禁止業者再針對該券種加碼投資。

在市場影響評估方面,根據金管會統計至2026年3月底的數據,保險業持有外國政府公債的總規模約達2兆8,800億元。其中,信用評等低於BBB-等級的部位占比約13%,金額高達3,744億元。保險局指出,這些目前未達投資等級的部位,在保險業者最初買進時皆符合投資等級標準,主要是後續遭遇突發事件導致降評。針對龐大的既有部位,主管機關將給予保險業者6個月的調整期。若在6個月屆期後仍無法調整至符合法規標準,業者必須向金管會提出具體的改善計畫與風險管理機制,但金管會並不會強制要求業者立刻於市場上拋售這些債券部位,以減輕對市場與保險業財務的衝擊。

除強化風險控管的緊縮政策外,此次法規修正也同步納入兩項重要的鬆綁措施,目的在協助業者因應未來的市場挑戰與制度變革。

第一項鬆綁措施聚焦於海外特殊目的公司(SPV)的發債條件。過去保險業者若要透過海外設立特定目的公司發行次順位債券(具資本性質之債券),必須符合一定的資本適足率等法定財務標準。考量保險業者正是有強化自有資本的需求,才會選擇赴海外進行籌資,因此金管會決定對此類國外籌資事業採取差異化監理方式,放寬並取消設立海外特定目的公司發債的相關資本門檻限制。這將有助於目前面臨資本壓力的部分保險公司保有更充裕、順暢的海外籌資管道,進而強化其營運體質。

第二項鬆綁措施則是為協助保險業平穩銜接即將於2026年全面實施的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IS)。由於現行的風險資本額(RBC)制度與未來的TIS制度在風險衡量與資本計算方式上存在差異,可能導致部分原本符合RBC標準(如250%投資資格)的業者,僅因新舊制度的數學計算公式轉換,就跌破TIS規定的125%門檻。為避免業者因此被迫大規模調整資產配置,新規明定,若業者能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證明純粹是因計算方式改變導致不符標準,經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仍可維持其現有的國外有價證券投資項目與額度,確保資產負債管理的平穩過渡。

整體而言,此次「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的修正草案,是在落實風險管理與促進資本強化的雙重目標下進行。透過設立海外主權債投資等級門檻以控管風險,同時給予制度轉換與海外籌資的彈性空間,期望能引導台灣保險業的龐大資金更穩健地布局全球市場。

圖資來源:金管會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