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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國最高法院做出具備歷史意義的重大裁定,明確指出總統無權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對外國進口商品單方面課徵關稅
  • 川普總統曾以毒品走私及貿易逆差為由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並對多國祭出史無前例的高額關稅,進而引發企業與州政府提告
  • 法院強調徵收關稅是憲法賦予國會的專屬權力,法規中規範進口的字眼並不包含課稅權,行政部門不可在缺乏國會授權下擴張權力

根據Justia U.S. Supreme Court Center(美國最高法院)在2026年2月20日發布的資料,美國最高法院正式針對《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的授權範圍做出具歷史意義的最終裁定。最高法院判定,該法案並未授權美國總統對進口商品課徵關稅,並重申徵收關稅是美國憲法保留給國會的專屬權力。

這起案件的起因在於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J. Trump)上任後不久,目的在應對2項嚴重的外部威脅:第1是來自加拿大、墨西哥與中國的非法毒品走私問題,總統認定這已造成嚴重的公共衛生危機;第2則是長期且龐大的貿易逆差,導致美國製造業空洞化並危及關鍵供應鏈。為此,總統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並援引1977年制定的《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來應對上述威脅。

在具體的關稅數字與實施細節上,為了防堵毒品走私,總統最初對大部分加拿大與墨西哥的進口商品課徵25%的關稅,並對大部分中國進口商品課徵10%的關稅。針對貿易逆差的部分,總統對所有貿易夥伴的進口商品課徵至少10%的關稅,並對數十個國家實施更高的稅率。這些數字不僅代表進口成本的直接增加,更對全球貿易體系產生劇烈震盪。總統隨後又進行多次極端調整:在對中國商品徵收10%毒品關稅的1個月後,將稅率提高至20%。在互惠關稅實施不到1週後,將中國商品的稅率從34%巨幅提升至84%,隔天更進一步調升至125%,這使得大部分中國商品的總實質關稅稅率高達145%。根據政府的估算,這些極高的關稅預期能減少高達4兆美元的國家赤字,而依賴這些關稅所達成的國際協議價值更高達15兆美元。作為對比,最高法院曾審理過涉及4,300億美元學生貸款債務豁免的重大案件,而本案的經濟影響規模遠大於此,凸顯此政策對整體國家經濟與全球市場的深遠影響力。

由於關稅規模與影響範圍史無前例,引發了2組原告分別提起訴訟。在Learning Resources案件中,2家小型企業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聯邦地區法院提起訴訟並獲得初步禁制令。在V.O.S. Selections案件中,5家小型企業與12個州政府在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提起訴訟並取得簡易判決勝訴。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隨後全院聯席審理並維持原判,認為法規授權的「規範進口」(regulate importation)並不包含範圍、金額與時間均無限制的關稅。最高法院最終將兩案合併審理。

最高法院由羅伯茲(Roberts)首席大法官主筆的多數意見指出,根據美國憲法第1條第8款,徵收稅款與關稅是國會專屬的權力。最高法院強調,政府並未主張總統在和平時期擁有徵收關稅的固有權力,而是完全依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中「規範進口」的字眼。然而,「規範」一詞的普遍定義並不包含課稅。法案中列舉了9個動詞來授權總統制裁外國實體,但完全沒有提及關稅或稅收。若將「規範進口」解讀為允許總統單方面、無限制地徵收關稅,將是對國會核心財政權力的嚴重侵害。

此外,最高法院強烈援引重大問題原則(major questions doctrine)來支持其裁定。該原則規定,若行政部門試圖行使具有重大經濟與政治意義的權力,必須有國會明確的授權。在《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近50年的歷史中,過去從未有任何一位總統援引該法案來課徵任何關稅。這項前所未見的權力擴張,加上涉案關稅對整體國家經濟的龐大影響,使得法院無法採信國會會將這項攸關國家命運的重大政策決定,透過模糊的字眼推卸給行政部門。

最終,最高法院維持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在V.O.S. Selections案的判決,並撤銷地區法院在Learning Resources案的判決,指示其因缺乏管轄權而駁回。這項判決清楚地劃分美國行政與立法部門在貿易與稅收政策上的權限界線,保障國會的專屬權力,並要求未來任何關稅的課徵都必須具備國會清楚且具體的授權,為全球金融市場消除重大的不確定性因素。

此次判決的結果為,最高法院以6比3的票數,正式裁定總統無權依據該法案對外國進口商品課徵關稅。這裡的「9」代表參與美國最高法院審理的全體大法官總數,而「6比3」的票數則彰顯了法院內部明確的意見分歧,最終由過半數的6張同意票確立限縮總統關稅權力的歷史性判決。針對此判決結果,參與審理的9位大法官各自表達了明確的正反態度與法理見解,以下為您詳細解析:

支持判決結果(反對總統課徵關稅)的6位大法官

此陣營由羅伯茲(Roberts)首席大法官領銜,並獲得其他5位大法官的支持,但這6位法官在推論的法理過程中,對於是否該使用「重大問題原則」(major questions doctrine)出現2種不同的意見分歧。

  • 強烈主張適用重大問題原則的3位大法官:羅伯茲(Roberts)首席大法官、葛薩奇(Gorsuch)大法官與巴瑞特(Barrett)大法官構成多數意見的核心。他們認為,課徵關稅是美國憲法保留給國會的專屬核心財政權力,若行政部門試圖行使此等具備重大經濟與政治意義的權利,必須具備國會清楚且具體的授權。他們強調,法規中「規範進口」的字眼過於模糊,在缺乏國會明確授權的情況下,並不等同於賦予總統無限制的課稅權力。
  • 主張單純文本解釋的3位大法官:卡根(Kagan)大法官、索托瑪約(Sotomayor)大法官與傑克森(Jackson)大法官雖然同樣支持判決結果,判定總統無權單方面課徵關稅,但她們強烈反對在判決中引入重大問題原則。由卡根大法官主筆的協同意見書指出,透過單純的文本解釋與常規的法律解釋工具,就足以得出IEEPA不包含關稅權力的結論,法院不應過度擴張解釋原則。傑克森大法官更補充,透過回顧該法案的立法歷史,可清楚發現國會的初衷目的在授權總統凍結外國財產,而非用來課徵關稅。

反對判決結果(支持總統具備關稅權力)的3位大法官

卡瓦諾(Kavanaugh)大法官、湯瑪斯(Thomas)大法官與阿利托(Alito)大法官提出堅定的反對意見,認為總統依據該法案課徵關稅是合法的。這3張反對票代表最高法院中力挺行政部門應具備充分彈性的聲音。

  • 卡瓦諾(Kavanaugh)大法官與阿利托(Alito)大法官:由卡瓦諾大法官主筆的反對意見書強調,在處理外交與國家安全等外部事務時,法院不應使用重大問題原則來限縮總統的彈性空間。他指出,從美國歷史脈絡與過去的判例來看,總統「規範進口」的權力理所當然地包含了實施配額、禁運以及課徵關稅等多元手段,因此總統的行為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 湯瑪斯(Thomas)大法官:湯瑪斯大法官除了支持卡瓦諾的論點外,也單獨撰寫反對意見。他進一步補充說明,國會將關稅權力下放給總統並不違反權力分立與禁止授權原則,因為國際貿易涉及的是對外的商業特權,並非直接剝奪國內人民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等核心權利。

川普總統引用IEEPA實施之關稅措施

川普總統上任後,目的在應對來自加拿大、墨西哥與中國的非法毒品走私,以及長期且龐大的貿易逆差這2大外部威脅,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並引用1977年制定的《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來應對。其具體實施的關稅數字與調整幅度極具震撼性,細節如下:

  • 毒品走私防堵關稅:總統最初針對大部分加拿大與墨西哥的進口商品,課徵了高達25%的關稅,並對大部分中國進口商品課徵了10%的關稅。實施1個月後,更進一步將針對中國商品的毒品關稅稅率從10%提高至20%。
  • 貿易逆差互惠關稅:為了應對貿易逆差,總統對所有貿易夥伴的進口商品全面課徵至少10%的關稅,並且有數十個國家面臨更高的稅率規範,此舉直接推升全球供應鏈的進口成本。
  • 針對中國的極端調升:在互惠關稅實施不到1週的時間內,總統將中國商品的稅率從34%巨幅提升至84%,隔天更進一步調升至125%。綜合各項關稅,大部分中國進口商品的總實質關稅稅率最終高達了驚人的145%。此外,總統也取消了中國商品低於800美元的法定免稅額度,徹底改變了跨境電商與小額貿易的生態。
  • 特定商品的豁免名單:在實施過程中,總統也將部分商品移出互惠關稅的範圍,例如豁免牛肉、水果、咖啡、茶葉、香料與部分肥料的關稅,顯示出關稅實施範圍的動態調整。

判決後關稅措施之效力

在此歷史性判決出爐後,上述由川普總統單方面祭出的關稅措施,是否仍然具有效力?答案是否定的,這些關稅已無法維持其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在裁定中明確指出,《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中授權總統「規範進口」(regulate importation)的條文,並不包含徵收關稅或稅收的獨立權力。法院強調,徵收關稅是美國憲法第1條第8款明確賦予國會的專屬核心財政權力,行政部門在沒有國會明確且具體的授權下,無權單方面發動此等具有重大經濟與政治意義的政策。

由於最高法院判定總統缺乏實施這些關稅的法定權限,這意味著川普總統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所發布的所有相關關稅命令皆屬越權行為。如同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中所指出的,既然缺乏法定權限,總統所課徵的關稅便無法繼續成立。因此,在最高法院撤銷地區法院判決並維持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保障原告勝訴的判決後,上述所有依據該法案發布的關稅措施,在法律上已不再具有效力,必須停止實施。這項判決清楚劃分行政與立法部門的權限,也正式宣告此波緊急狀態關稅政策的終結。

圖資來源:美國最高法院

資料來源: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