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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管會因應保險業於2026年接軌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給予11家擁有保險子公司的金控業者,延後1個月申報資本適足率
  • 針對8家申請過渡措施的壽險金控,其資本性質債券溢額可先全數計入自有資本,後續於15年內平均逐年扣除,減輕增資壓力
  • 為使法規適用明確一致,本次修正增列保險業第1類限制性資本工具,排除金控特別股與次順位債券總額上限適用範圍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在2026年5月28日發布的資料,為配合保險業接軌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IS),規劃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給予金融集團更具彈性的資本計算空間。台灣保險業將於2026年起正式實施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金管會考量新制度較為複雜,特別提供15年的過渡期間。在此期間,針對旗下擁有保險子公司的11家金控,主管機關給予延後申報資本適足率(CAR)的作業彈性。原本金控公司必須在8月底前申報2026年半年報的資本適足率,未來可延後至9月底申報,此規定於2026年半年報即開始適用,目的在減輕金融控股公司配合保險子公司申報時程的作業負擔。

本次修正的另一大核心重點,在於放寬保險業資本適足性過渡措施的計算標準,這將使8家擁有壽險子公司並申請過渡措施的金控大幅受惠。具體而言,在計算集團資本適足率時,依規定原應扣除的資本性質債券溢額,現在獲得豁免扣除的彈性。舉例說明,假設金控旗下的壽險子公司發行次順位債券等資本性質債券,其資本溢額為150億元。在原本的規範下,只有一半也就是75億元可以計入金控的自有資本。但從2026年起,這150億元將可先全數計入金控的自有資本中。直到隔年起,再將原本無法計入的75億元差額,依照15年的過渡期間平均逐年扣除,最終仍會回歸到75億元的水準。這項彈性措施有效提升金控母公司的資本適足率,有助於維持穩健的營運體質與配息能力。

此外,修正草案也針對資本工具的分類進行調整。由於保險業第1類限制性資本工具的性質,與銀行非普通股權益的其他第1類資本非常相近,為使法規適用更為明確且一致,金管會將保險業第1類限制性資本工具,增列至排除適用金控特別股及次順位債券總額上限的計算範圍內。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草案將對外預告30日,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金管會網站。社會各界若有任何建言,可於規定期限內至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提供回饋。此舉不僅展現主管機關廣納多元意見的開放態度,更顯示出台灣在推動金融監理與國際接軌的過程中,致力於維持市場穩定與支持業者順利轉型的用心。

圖資來源:金管會

資料來源: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