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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月營收金額1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稅率徵收增值稅者,調降為1%;適用期間到2027年12月31日
  • 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 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低於200萬元人民幣的部分,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時間到2027年12月31日

中國財政部8月2日與8月3日公布一系列減稅措施,加大對於小微企業、小規模納稅人、個體工商戶支持力道,推動緩解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

月營收金額1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稅率徵收增值稅者,調降為1%;適用期間到2027年12月31日。

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低於200萬元人民幣的部分,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時間到2027年12月31日。

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2023/08/03)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

為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將延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減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專案,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三、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日

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2023/08/03)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3號

為繼續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支援力度,推動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二、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本公告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四、本公告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於1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餘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五、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2日

關於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2023/08/03)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6號

現將支援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融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一)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準不高於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於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於該筆貸款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佈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金融機構可按會計年度在以上兩種方法之間選定其一作為該年的免稅適用方法,一經選定,該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本條公告所稱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批准成立的已實現監管部門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業貸款增長目標的機構,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批准成立的開發銀行及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實現小微企業貸款增長目標情況,以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考核結果為准。

三、本公告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四、本公告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於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餘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五、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稅。

金融機構應依法依規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一經發現存在虛報或造假騙取本項稅收優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公告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金融機構應持續跟蹤貸款投向,確保貸款資金真正流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貸款的實際使用主體與申請主體一致。

六、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單戶授信小於100萬元(含本數),或者沒有授信額度,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餘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3號)的規定免征增值稅。 

七、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1日

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有關稅費政策的公告 (2023/08/02)

為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將有關稅費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在享受現行其他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可疊加享受本條優惠政策。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徵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5%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延續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准。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六、本公告發佈之日前,已征的相關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發佈之日前已辦理註銷的,不再追溯享受。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及《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中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相應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3年8月2日

資料來源: 鉅亨網